央行发文暂停虚拟信用卡 称暂停而非叫停

14.03.2014  20:19

  据21世纪网报道,3月13日,一份央行内部文件显示,央行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央行在通知中要求,立即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有关业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业务暂停期间的平稳过渡。

  央行支付结算司有关官员对此文件进行了确认,称央行确实已发文紧急暂停支付宝腾讯虚拟信用卡业务。但该官员反复强调此次对虚拟信用卡,央行是“暂停”而非“叫停”,“暂停就是你先等一等,等我们搞清楚再说。

  他并进一步表示,对于包括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在内的创新业务,涉及到不少新的技术、新的流程和新的识别技术,例如风险评估、消费者的识别等,在传统的规则里是没有涵盖到的,央行需要进一步搞清楚。

  该官员坦言,央行此前对支付宝腾讯此次面向公众发网络虚拟信用卡一事毫不知情,并表示央行也是看到媒体报道才知道支付宝腾讯发了虚拟信用卡产品,事先并未向央行报备。

  上述官员透露央行已发文,要求支付宝公司在3月31号之前将“有关产品详细介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机构合作情况及利润分配机制、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应急处置等内容”书面报告给属地监管银行。

  该官员透露,该文件属于央行内部文件,按属地银行监管原则,央行是3月13日下午3点多将该文件下发到杭州、深圳两地的央行分支行,目前应该还未下发到有关第三方支付机构。该信息也从侧面证实了为何腾讯支付宝回应至今还未收到消息。

  最后,该官员明确表示,央行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持支持态度,政府工作报告里都已提到,毋庸置疑,但在创新当中肯定会有风险,这一点也无可回避。监管部门的责任就是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防范系统性大的风险,最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虚拟信用卡

  又称虚拟VISA信用卡、VISA虚拟信用卡、VISA虚拟卡、VISA国际信用卡、任务卡、游戏激活卡、PayPal激活卡、EB激活卡和iOffer激活卡等,是针对没有国际信用卡或者因担心信用卡付款安全的用户需要国外网上购物、激活各类网上账号、充值等情况推出的产品。

   腾讯虚拟信用卡的背景

  中信微信信用卡利用微信"大平台、大数据"及贷后风险联防机制;而中信淘宝异度支付信用卡将借助支付宝的大数据,以及阿里巴巴与众安保险共同建立的网购交易链数据评估和风控模型,共同构建信用卡客户核身及风险防控体系。两张信用卡都可以为用户提供在微信或支付宝平台上"即申请、即发卡、即支付"。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金融支付产品的开发,为两张信用卡用户提供与传统信用卡客户同等的金融服务,包括信用卡授信及额度调整、支付结算、账单生成及寄送等工作,同时,还提供线下商户资源和消费信贷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与传统信用卡相比,数字信用卡同样具有信用卡的基本要素,如16位卡号、有效期、CVV2等,具备信用卡透支消费、免息期、在线支付等基本功能。

   两张网络数字信用卡对比

  对比项目 支付宝虚拟信用卡 微信虚拟信用卡

  最低授信额度 200元 50元

  最高授信额度 无上限 5000元

  申请方式 支付宝钱包 微信

  首批发行量 100万张 50万张

  使用平台 支付宝平台 微信平台及线下二维码商户

   附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近期,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向实体特约商户推出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并将联合商业银行推出虚拟信用卡产品。为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防止支付风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突破了传统受理终端的业务模式,其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目前,将条码(二维码)应用于支付领域有关技术,终端的安全标准尚不明确。相关支付撮合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尚存质疑,存在一定得支付风险隐患。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究。为维护支付体系稳定、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总行有关部门将对该类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总体评估。

  二、请你处及时向支付宝公司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其立即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有关业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业务暂停期间的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客户服务,减少舆论影响,并要求支付宝公司将有关产品详细介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机构合作情况及利润分配机制、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应急处置等内容书面报告你处。请你处全面评估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并于3月31日前将支付宝公司报告材料和有关监管建议报送支付司。

  三,请你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要求辖内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推出创新产品与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时,应至少提前30日履行业务报备义务,并督促指导辖内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支付业务,审慎评估产品与服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