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07.11.2013  09:44

        今天,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5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实践办案,震慑潜在不法。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胡某与曹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李某与梁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何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吉水县某联社与孙某、黄某系列执行案。

        案例1

        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啤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江西省某啤酒有限公司给付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余万元。

        由于江西省某啤酒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浙江省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公司高管人员均下落不明,除厂房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查封其厂房设备,并多方联系被执行人以进行财产分割、评估、变现,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均避不出面,案件一时限入僵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布。被执行人迫于可能受到的信用惩戒,其法定代表人遂主动联系执行法院,并派员到法院协助清点财产、配合评估、变现。目前,该案已顺利进入评估拍卖阶段。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高层管理人员均避不出面配合执行,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人民法院依职权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告知失信被执行人将面临的信用惩戒,如该公司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各方面均会受到限制的不利后果。该公司为了以后谋求未来的继续发展,不得不配合法院执行人员将查封的财产评估、变现。

        案例2

        胡某与曹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与曹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令曹某支付胡某工程款68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曹某便一直杳无音讯,胡某遂向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通过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各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整个案件陷入僵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出台后,执行法院立即严格依照相关内容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结合当地报刊,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告。被执行人看到相关报道后,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舆论压力,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并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做一次协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处理当中。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一直逃避执行,杳无音讯,而且执行法院通过各种渠道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导致案件进展缓慢。执行法院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打电话联系执行法官,要求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做好协商调解工作,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处理当中。正是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建立和相应的信用惩戒机制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在经营活动中“寸步难行”,逃避多年不得不浮出水面,积极承担责任和义务。

        案例3

        李某与梁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梁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梁某偿还李某1.92万元。

        调解书中明确,梁某于2013年5月1日前付10000元,同年6月1日前付清余款9200元。鉴于梁某付清第一批款项后并未在调解的期限内付清余款,李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文书规定申报财产情况,更未履行付款义务。后执行法院多次电话催促,被执行人则以其他争议为由规避执行,最后干脆拒接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传唤其于2013年10月21日到执行法院。在告知执行决定书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答应尽快付清余款。2013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将余款送至执行法院,该案最终顺利结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名单的风险,让被执行人内心自我衡量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利弊,使其预见到未来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

        案例4:

        何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何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调解书确认,余某偿还何某借款220000元及利息,2009年12月30日前偿还120000元,余款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

      因余某未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余某履行了案款40000元,此后,余某离开武宁,常年在外做生意。执行法官三番五次要求余某赶到法院来解决问题,但余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执行法官经多方了解获悉,余某在外面办厂做实业,常需银行贷款和社会融资,视信用如生命。于是执行法官将余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将名单信息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征信机构,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其后不久,执行法官接到余某的电话,其主动要求来法院协调解决此事。目前,余某正在积极筹钱履行该案。

        (二)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与银行等金融部门联动机制建设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已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众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核时,通过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具有失信情形的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及其他融资形式,以规避金融信贷风险。该案的被执行人考虑到未来自己办企业需要向银行贷款,在权衡利弊后,主动向执行法院表示尽快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案例5:

        吉水县某联社与孙某、黄某系列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吉水县某联社与孙某借款合同纠纷案、黄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孙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吉水县法院判决,孙某应偿还吉水县某联社159900元及利息,孙某应偿还垫付款57674元给黄某,黄某应偿还孙某款1650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法院查询孙某、黄某的财产未果。因该案系孙某借款引发的系列案件,法院制订了债务抵消一并解决三件执行案件的方案,但由于孙某始终避而不见,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2013年8月,法院对孙某及其妻子释明法律,晓以利害,并按照要求留置送达执行风险提示通知书,告知孙某拟将其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向有关单位通报,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孙某收件后于2013年9月主动找到吉水县某联社、黄某,最终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某当日付清所欠吉水县某联社借款本息共计75200元,黄某当日付清孙某所欠吉水县某联社借款本息共计75000元。上述款项付清后,三方一致同意上述三案作结案处理。

        (二)典型意义

        该案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信用威慑机制处理的三件执行积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举措,充分发挥其惩戒、威慑、引导功能,充分挤压缩小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有力地督促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