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夺“妻”之恨 江西一男子作出惊人举动

18.11.2015  09:15
原标题:为报夺“”之恨 江西一男子作出惊人举动

  为报夺“”之恨,嘉兴一男子准备放火报复,虽然最终并未能如愿实施,但仍因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邵某,32岁,江西人。几年前,他在嘉兴打工,并认识了女友李某,随后两人在一起生活,还有了孩子。

  去年,邵某发现女友钱包里有一张电影院的会员卡,卡上写着女友和另一个人金某的名字。敏感的邵某心生怀疑,追问之下,李某承认,自己喜欢上了别人。

  没多久,李某便离家出走,邵某就此和李某失去了联系。

  “老婆”一定是被金某给骗走的,邵某越想越气。今年4月14日,他买来了汽油,准备到金某家中放火报复。谁知,邵某赶路时,路边一名女子不小心把痰吐到了他身上。

  正为报复的事情憋着气,还被人吐了一口痰,邵某气不打一处来,当场就向女子索要30元赔偿费。女子不肯,和邵某起了争执,并叫来了男友。

  双方争执越来越激烈,此时,邵某突然掏出了一把玩具枪,指向了女子的男友。这枪一看就不是真的,女子的男友拿出了电话,准备叫增援。

  邵某见寡不敌众,赶忙撒腿就跑,男子在后面紧追不舍,两人拉拉扯扯中跑进了交警队。

  虽然邵某持的是玩具枪,为慎重起见,警方赶忙上前把他控制住。大家打开他手里的袋子一看,里面有一个装着汽油的塑料桶。一看这情形,工作人员当即报警。

  原来,拿着袋子的男子邵某,准备了汽油预谋要到仇人家中放火报复。没想到,在路上却因为一场意外和其他人发生了争执,结果火没放成,暴露了自己的计划。

  邵某携带汽油准备放火但最终未能实施,那这样的的行为如何定性呢?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为泄私愤,携带汽油欲在他人住所准备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为放火准备工作、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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