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案件否定不了立案登记制
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自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一个月以来,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比增长29%,其中行政案件增幅最大,同比增长221%。而据广州中院披露,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广州两级法院共接收起诉材料17151件,立案数较去年同期增长13.3%,其中行政案件的收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反而下降了3.27%。
立案登记制系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并于5月1日在全国各级法院全面推行的一项诉讼制度。简单来说,立案登记制意味着法院面对当事人的起诉,由过去的实质性审查变成了只进行形式审查,立案门槛大大降低。这一制度被寄望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立案难等现象。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立案登记制首月所出现的法院立案数大幅增长,应在意料之中。尤其是行政案件增幅最大,对应着的正是过去不少应立而未立的案件,终于借助立案登记制的东风,能进入司法救济的管道。至于广州一些法院出现行政案件立案数不升反降的情况,或是因为这些法院在此之前立案门槛就不高。因此,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对立案并无太大影响。
当然,法院立案数的多少,主要还是取决于当月有多少纠纷,以及有多少当事人选择了将这些纠纷诉诸法院。根据立案数的上升与否来判断法院在立案登记制的施行上是否到位,在关联性上其实并不科学。
如果说法院立案数的增长,是立案登记制的副产品。那么,在这些上升的立案数中,难免会挤进些许滥诉的案件。如有上海媒体报道,立案登记制后,甚至有人到浦东新区法院起诉演员赵薇,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认为赵薇在电视中一直瞪他。如此荒诞不经的案件如果过多,势必对本就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带来巨大压力。这也是之前一些业内人士所最为担忧的。
但更应看到,寻求司法救济本是每位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在“立案登记制”全面推行之前,这一权利要进入司法救济管道常常会受到权力的审查。因为我们的司法实践自己创设出了一套“立案审查”程序。正是这个现在看来并不必要的实质审查,超越了它应有的程序性价值,使得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诉权在一些法院甚至不得不仰仗权力的恩赐才有可能实现。
“立案登记”则意味着法院对于原告的诉状,只履行形式意义上的“登记”,而不必再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查。这样一来,法院的实质审查权力也就还原成为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赐予。
在理论上,权力本就应该是一种为权利的行使所提供的服务。法院应为(公)民而存在,公众的诉权是裁判权的基石和源泉。开启司法之门,使民众更容易接近司法,并获得适时适当的司法保护,从而在司法的起点上就获得平等的保护,这是国家法上的义务,是司法机关不可推卸的担当。
当然,法院理应直面因立案登记制的施行而可能带来的“诉讼爆炸”。类似“诉赵薇瞪眼”这样的奇葩案件也许还会出现,但这并不构成否定立案登记制实质意义的理由。因为对这样的奇葩案件,法院完全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立案登记制并不是不要任何审查,只是严格区分了立案审查与法庭审理。该留在法庭上审理的,法院就没必要在立案上对实体法律关系进行预先审查。对于公民来说更应知晓,滥用诉权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理性选择,还是不要以身试法的好。(□王琳 作者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