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后玩失踪 丈夫要离婚才知“查无此人”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谢碧娟) 妻子外出打工一去无回,留下丈夫江先生带着女儿生活了5年,结婚10年后江先生才发现失踪的妻子原来并不是结婚证上的那个人。多方寻找无果,江先生无奈到法院起诉,但是,由于妻子结婚时是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的,到底是应该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还是让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日前梅州丰顺法院对这种案件如何解决进行了详细解读。
起诉离婚才发现“查无此人”
江先生与冯某于1995年在深圳市打工期间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9月份开始同居生活,并于次年9月20日生育一个女儿。2000年8月5日,两人在梅州市丰顺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2005年后冯某外出打工,至今没有回家,与江先生失去了联系。
经多方寻找无果,江先生于2012年12月28日向丰顺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其抚养。江先生按照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到丰顺县公安局留隍派出所查询冯某的户籍信息,但查不到冯某的身份证及户籍信息。经查明,冯某在与江先生进行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是伪造的身份证及户籍信息。
登记瑕疵未必等于婚姻无效
近年来,使用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而导致离婚困难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效力的认定,目前尚存在较多的争议。
本案经办法官指出,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江先生与冯某之间的婚姻无效,应当告知江先生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撤销该结婚登记;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两人婚姻有效,直接按照离婚诉讼处理即可。
经办法官最终采取了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该法官指出,婚姻登记瑕疵指的是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由于婚姻当事人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或者故意,导致婚姻登记存在程序方面的瑕疵。
根据《婚姻法》规定,登记瑕疵包括以下几种主要表现:(1)非本人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非管辖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或者相关材料欠缺或者不真实。
本案中,冯某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行为,属于第四种情形,即证件不真实的瑕疵。
法院最终按离婚诉讼处理
既然婚姻未必无效,应当如何处理?丰顺法院法官进行了几点考虑。首先,本案不宜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方式来处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以内;而公民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本案原告江先生与被告冯某于2000年8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显然已经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同时,原被告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形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均不具有婚姻无效的情形。而两人婚姻虽然存在登记瑕疵,但不存在骗婚等非法目的,也不属于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情形,没有影响到第三人的婚姻登记权利。
此外,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存在实质上的婚姻关系。婚姻登记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实质有效的婚姻,减少因婚姻关系不明所产生的身份、财产纠纷。只有将两人婚姻作为有效的婚姻对待,才能保障使用真实身份一方即原告江先生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本案中,法官将原被告的婚姻当作有效婚姻对待,直接以离婚诉讼来处理。
以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丰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虽属自主婚姻,双方也共同生活了多年。但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且双方分居生活已超过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据此,已设你判决准予原告江先生与被告冯某离婚。由于婚生女儿一直跟随江先生一起生活,现女儿表示愿意继续随父亲生活,故女儿由江先生抚养为宜。
法官说法
用假身份结婚分两种情形对待
丰顺法院的法官指出,对于使用假身份证或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如何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使用者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由于某些方面的原因无法办理身份证或是想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从而使用假身份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使用者不具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某些非法目的比如贪图对方的钱财,从而使用假身份证进行骗婚。
法官指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倘若使用者存在骗婚等非法目的,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反之,倘若使用者不存在骗婚等非法目的,应当按照有效婚姻来对待,婚姻当事人可以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或者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同时又符合《婚姻法》第10条或者第11条规定的属于“无效婚姻”的,婚姻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或者请求撤销该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