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索“贞操权”

18.12.2013  21:06
  原题:女子与已婚男多次发生关系 起诉索“贞操权”

  侵犯女人“贞操权”,该不该赔偿?近日,厦门法院对全市首例“骗色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小美(化名)针对骗色行为的索赔请求。

  不过,由于骗色男妻子在网上发帖侮辱、诽谤,侵犯了小美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法官判决夫妻二人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事件:女子遭“骗色”索赔1元钱

  去年年初,小美和刘勇(化名)在婚恋网上相识,随后,两人多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相识一个多月后,刘勇向小美提出了分手。

  分手第二天,刘勇妻子发现丈夫出轨就找上小美。这时,小美才得知刘勇已婚,就上网发帖诉说遭遇,并披露了刘勇的个人信息。帖子引来众多网友关注,也引来小美和刘勇夫妇的“口水战”,最后形成了双方互告的形势。

  针对骗色行为,小美状告刘勇,索赔1元钱。一审时,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这一诉求。不过,被告刘勇夫妇不服一审,近日又上诉到二审法院。

  焦点:女人“贞操权”受不受保护?

  二审开庭时,针对女人“贞操权”,被告刘勇的代理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说,贞操权并不受民法保护。他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多项民事权益,但是,其中并不包括“贞操权”。

  小美反驳说,她是以婚恋为目的与刘勇交往的,但男子隐瞒已婚事实,以玩弄异性为目的,骗取她的感情和身体。“这样的骗色行为,损害了未婚女子感情及性行为的纯洁性,骗色者应当对此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小美的代理律师补充说,《侵权责任法》列举了18项民事权益,同时还以“等”字概括性地规定了其他应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这个“等”字应该包括贞操权。

  小美律师还指出:“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不以婚恋为目的的性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不纯洁的性行为’,损害的就是女性的贞操权。”

  终审:“贞操权”纠纷 不归法院管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针对小美主张被告刘勇“侵犯未婚女子性行为纯洁性”,索赔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官判决认定,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这一部分的起诉。

  不过,终审判决也认定,刘勇妻子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已经构成对小美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对此,判决要求他们夫妻二人在厦门知名网站上公开向小美赔礼道歉。同时,他们还要赔偿小美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据了解,针对小美首先在网上公开刘勇个人信息,刘勇夫妻已经另案起诉,向小美索赔50万元。这一案件,还在审理中。(海峡导报 记者 陈捷 陶小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