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怀孕后工资三连降:从7000降到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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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000元到2300元,自从怀孕后,王女士的工资接连三次跳水,最后被公司辞退。3月5日上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王女士的“老东家”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据郑州市中院统计,2014年,全市共受理涉妇女权益的各类民事案件10192件,其中,婚姻家庭3357件、人身权利3019件、涉劳动权益2862件。
事件
女经理孕后工资三“跳水”
2010年12月底,王玲(化名)应聘到河南一家保险公司,岗位为营销服务部经理。王玲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7000元。让王玲没想到的是,仅仅工作了一年多以后,她的岗位就发生了变动,工资连续三次跳水。
据代理律师介绍,因王玲怀孕,保险公司在没有与她协商的情况下,多次降低她的工资。
“2011年12月中旬,工作岗位由原来的营销服务部经理调整为讲师岗,2012年1月工资调整为2800元,2012年3月工资调整为2520元,2013年4月调整为2300元。”代理律师介绍,2013年7月31日,保险公司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将王玲辞退。
之后,王玲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裁决,保险公司向王玲补齐工资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岗位调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对于仲裁委的裁决,保险公司不服,将王玲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玲和保险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保险公司以王玲经常迟到、旷工、早退为由,口头通知王玲辞职,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依据《劳动法》第87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应向王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元、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工资差额4520元,以及2013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514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昨天上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当庭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案情:王某于2011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1月,公司以王某怀孕期间违反公司纪律为由将其辞退,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双倍工资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结果:《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800元,并恢复劳动关系,郑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未办理生育保险,应支付生育津贴
案情:张某于2011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张某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2012年6月公司口头辞退张某并停发工资。2012年7月,张某产子,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为张某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致使张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对其损失应予赔偿,并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经济赔偿金4500元、生育医疗费损失7200元及生育津贴45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男方婚内有过错,财产应少分
案情:任某与高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内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小轿车一辆。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有一男孩。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结果:《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任某与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显过错,结合婚姻法财产处理照顾女方的原则,酌定任某分得40%的财产,高某分得60%的财产,判决准予离婚,房产归女方,女方支付男方12万元;车辆归男方,男方支付女方2.1万元。(东方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