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委出台《意见》 确保“两个责任”落实
9月28日获悉,省委日前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强调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大合力,推动建设全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的部署要求,推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意见》从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完善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厘清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为全省落实“两个责任”提供了根本遵循。
《意见》明确了各级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的15项主体责任,并从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三个层面予以明确细化。党委领导班子主要有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维护群众利益、坚决惩治腐败、推进源头治腐、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加强廉政教育这九条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主要有强化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政表率这三条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有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日常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这三条责任。《意见》同时明确了各级纪委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纪律监督、加强监督问责、严肃查办案件、维护党员权益这五条责任。
《意见》强调,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要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实行责任追究。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在任期内,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窝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主动查处的除外)等,要追究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包庇袒护违纪违法行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问题失察或不报告等,要追究纪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案发单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实行公开通报曝光制度,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强烈信号。
《意见》强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必须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履责情况报告评议制度、签字背书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社会评价制度、约谈制度、廉政教育谈话制度、“制度+科技”管理监督机制、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等工作机制和制度措施,为落实“两个责任”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