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禁止委托中介机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14.02.2014  13:31

    《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改稿)(下称“条例”)已纳入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2月13日,记者获悉,为确保年内出台项目,省政府法制办已作初步修改。为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对条例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月25日之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至:[email protected]

    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管理范围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公立医院的医疗收入暂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禁止委托中介机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将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将国家明令取消的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或者将国家明令取消的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禁止委托中介机构、民间组织和个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分成比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使用的效益。

    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批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政府非税收入涉及在省与市、县之间实行分成的,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分成比例。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付: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多征的;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非法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最低罚5000元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于五千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价格、审计等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责,包庇、纵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违法行为,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记者陈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