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明胜:“免费放行”说得好更要做得到做得好

28.03.2014  10:08

  昨天,《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再次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更加细化了提高高速服务质量和执行200米免费放行的规定,如果经营管理单位没有按要求放行,将可能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月27日《现代快报》)

  其实,收费站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和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车辆排队超过200米的应当免费放行,以及距离收费道口200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等三项规定,早在2002年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中已有规定。可是,10多年来“免费放行”并没有能真正得到执行,而成了一句名符其实的空话,甚至是骗话。此次“修订草案”中增加的“如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采取免费放行措施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为不“免费放行”提供了处罚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缺少“操作性”,执行起来仍然有许多困难。

  如,“十台以上车辆”和“超过200米”如何计算,又由谁来算?如果由收费站说了“”,高速公路或收费员很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由司机说了“”,处在收费站窗口车辆因不知道后面有“十台以上车辆”或已“超过200米”,可能会“自动”放弃免费。再如,是“十台以上车辆”和“超过200米”内的所有车辆都免费放行,还是仅免费放行最前面的车辆,一旦后面没有车辆跟上,免费放行是不是就停止?再比如,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如何才能知道“高速公路不采取免费放行措施”?如果不知道,又如何能给予“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司机缺少有力“证据”,“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的规定,最终也会不了了之。因此,如果不解决上述问题,“免费放行”就不可能真正得到执行。

  还有,高速公路收费与政府的“免费放行”本来就是一对矛盾,对“免费”,高速公路本身就有抵触情绪,再加之高速公路既是“收费放行”的执行者,又是“免费放行”的执行者,如果“免费放行”的规定不细不具体,想让高速公路“免费放行”,很难,也不现实。

  所以说,除了在《条例》中增加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外,还必须在《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执行细则。只有给高速公路套上“紧箍咒”,才能让受阻的车辆真正享受到“免费放行”的待遇。否则,“免费放行”永远是镜中花和水中月。姚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