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手在娱乐节目中摔伤 电视台被判赔14万
24.10.2014 01:49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轻幼师晓芳受邀参加一家电视台的活动,在现场从3米高的地方摔下,致使晓芳胸部受伤,构成8级伤残。治愈后,晓芳将该电视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10月22日,该案经过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电视台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晓芳各项损失14万余元。
本文来源: 今视新闻
24.10.2014 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