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缝合痕”的故事
日前,婺源县检察院在案件文证审查中高度负责,依法纠正一起司法鉴定意见错误,赢得了当事人好评,有效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月17日,王某在KTV与人发生口角被人打伤,全身多处刀伤。3月18日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伤情进行 鉴 定,查体:左胸背上部见有一16.5CM的整齐疤痕。右侧背部肩胛区见有一13.5CM的整齐疤痕,其外侧右肩背部肩胛区见有一9.7CM的整齐疤痕,腰背上部见有一长9.0CM的整齐疤痕,该疤痕左侧见有一长10.5CM的整齐疤痕,左腰背中部见有一2.8CM的表浅划伤痕,左上臂中下段外侧见有一7.1CM的整齐疤痕。据此,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2.b认定王某全身创口或疤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于5月22日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此案后,由技术部门对此案进行文证审查,审查人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常常因性格直爽与人发生争执冲突,审查人员提出了对王某伤情鉴定之前,是否就留有旧伤的疑问。而在本案中,王某受伤时间长达数月,伤口愈合情况良好。经对王某仔细询问,王某说数年前曾受过一次伤,但受伤部位回忆不清,对王某是否存有旧伤问题一时之间难以厘清。然而王某是否存在旧伤,将直接影响本案的伤情鉴定和定性量刑,关系到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时,审查人员陷入了踌躇之中。
经讨论研究,审查人员决定对王某全身刀伤重新进行查体检查。并邀请案件承办人、公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医生到场共同检查。经认真细致全面地检查发现:王某左胸背上部16.5CM的疤痕,右侧背部肩胛区13.5CM的疤痕,腰背上部10.5CM的疤痕,左腰背中部2.8CM的表浅划伤痕这四处疤痕其两侧未有缝合痕;右肩背部肩胛区9.7CM的疤痕,腰背上部9.0CM的疤痕,左上臂中下段外侧7.1CM的整齐疤痕这三处疤痕两侧有缝合痕。四处疤痕未有缝合痕,三处疤痕有缝合痕,这细微的差别引起了大家关注,经讨论并查阅专业医学书籍后确认,缝合痕为手术缝合拆线后留下的线痕,一般最快也要半年后缝合痕才会消失。
对此,审查人员提出,王某本次受伤系锐器砍伤,虽伤口已经愈合,但通过医院治疗过程中遗留下的缝合痕需要长时间才能完全愈合消除,而王某上次受伤为数年前,留下的疤痕应当无缝合痕,因此,无缝合痕的4处刀伤应当排除在本次受伤之外,并建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案件承办人采纳了审查人员意见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县公安局收到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十分重视,经研究决定,对王某的伤情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经鉴定,新鉴定人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3.b王某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对王某人体损伤程度新的鉴定意见,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认可。
目前,本案已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王某的伤情鉴定意见得到了承办法官的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