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家暴何时走出家务事误区
很少读到这样的新闻,说的是“刑民法官联手化解怨恨”。
在去年的一场激烈争吵中,妻子被丈夫一拳打致鼻骨粉碎性骨折。丈夫还把女儿带走,不让母女见面。
这是一桩故意伤害案件。可当被告人是原告的“丈夫”时,一切暴力仿佛都染上了玫瑰色,身体的伤害,母女天伦的隔绝,都成了小小的“家庭矛盾”。至少,在那篇写着“因为爱走到一起,不能带着恨而离开”的新闻中,武汉市硚口区刑庭以及民庭的法官所做的事情,是一块儿劝说原告放弃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最终,事情圆满:硚口区法院作出判决,丈夫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夫妻二人离婚。
简直皆大欢喜。这样温情的语调,轻描淡写的语气,甚至让人疑惑,丈夫把妻子打成骨折这种行为,是件多么普通,多么不值一提的小事。
事实上,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早在2001年就出现在最高法对《婚姻法》的解释中。可是,如今来自法庭的那一句温情脉脉“不能带着恨离开”,不禁让人想追问:我们距离不再把家暴视作“家务事”,究竟还有多远?
没有答案。只有一个个令人咋舌的案例,清晰显示出社会如何漫不经心地对待家庭暴力。
就在硚口区法院调解家暴案的前一天,河北邢台一名长期遭受家暴的女性,命丧丈夫刀下。被害前,她曾3次到派出所报警,可她丧命的地方,竟也是在派出所。
新闻报道中,我们又见到了熟悉的“家庭矛盾”一词。这一次,死者是与父母、丈夫一起为“调解家庭矛盾”而进的派出所。结果这摊活儿,指导员派给副所长,副所长则不见踪影。就在老岳丈去找人来调解的当口,女婿挥刀杀害了妻子与岳母。
这样的案例虽然极端,却绝非个案。据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中国24.7%的女性,曾在婚姻生活中遭遇过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的配偶暴力。在我国的家暴受害人中,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我们见到的这些案例,只是冰山一角。
受害报警的妇女,多半只能换回一张报警回执单,与苦口婆心但无济于事的调解。这似乎在说明一点:尽管没人会明说,但在大众心里,家暴依然是“家庭矛盾”,是不需外人介入的“家务事儿”。然而,当这个国家有1/4已婚女性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时,我们能够心安理得地装聋作哑,相信家庭暴力只是一桩家务事儿吗?
研究早就证实了一点:家暴行为有暴力循环规律,会愈演愈烈,不是忍让能够化解的。只是外人难以想象,在轻描淡写的“家庭矛盾”四个字背后,究竟藏着什么。
正是因此,在美国、德国等国,一旦发现家暴事件,警察会立即将受害者保护起来,并且让施暴者接触不到受害人。他们明白:唯有在第一次发生家暴时阻止,才能避免事态持续恶化,发展成极端案件。
在我们这儿呢?
好在,我们看到了令人欣喜的进步。
就在今年,至少有两名因为反抗家暴而杀死配偶的女性,少见地得到了轻判,不用再为此付出终生代价。
就在上周,全国第一个警察反家暴教官培训班在湖南警察学院开班,包括联合国官员在内的反家暴专家,给来自数省市的警察学院教官授课。警察学院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说了这样的话,“施暴者侵犯了家人人权,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也被提上日程,虽然立法难点依旧集中在如何突破“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上,但至少,我们可以期待,不久的未来,家庭中每一名成员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不因一纸结婚证或是血缘关系而成为一笔糊涂账。
然而,路依然漫长。不把家暴当做“家务事儿”,需要的不仅是观念的改变、法律的支持,更需要实际的动作——譬如一个专门收留被侵犯女性和儿童的庇护站,让他们在逃离家庭时有地方可去。
要知道,很多受害妇女不得不回到施暴者身边,重要的原因就是她们无处可去,连经济都掌握在丈夫手中。
只是现在各个城市的庇护中心往往设立在救助站,一个儿子不能与母亲同住、旨在送走求助对象的机构。这显然不是家暴受害人能够长待的地方。
什么时候能有真正合适的庇护站?如果我们追问下去,还会有很多很多问题……民间机构能否帮助到走投无路的受害人?警方能不能及时介入?法律能不能为她们撑腰?
也许这些都太遥远,毕竟,我们还处在一个为了“不能带着恨而离开”,去劝说受害者放弃追究责任的时代。在社会新闻没有扑面而来的时候,我们走在光鲜的购物城或是写字楼里,总觉得自己是21世纪新女性了,而太少的时候,我们蓦然转头,才会看见背后那一地千年不变的凄惶。
有可能的话,就让我们多问问,前面的路还有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