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嫖宿幼女罪的存在间接承认幼女可“卖淫”

21.08.2015  16:29

   嫖宿幼女罪”戳中权利保障隐忧

  下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据悉,这次审议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这次刑法修改,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长期以来,对于性侵幼女案件的处理,一直令人纠结。毫无疑问,性侵未成年女性,已经构成犯罪,但出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不同,则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此之下,当行为人犯强奸罪,则最高可能判处死刑,一旦被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则最多只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应该说,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与刑法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权利的绝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