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2.12.2015  15:08

  备受关注的《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20日由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何特点,我省教育领域将如何贯彻实施?12月9日,在我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叶仁荪对此进行了解读。

  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

  我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万多所,在校学生超过1000万人,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几乎牵涉到每个家庭。由于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受校园内外的一些不安全因素影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学生及家庭带来伤痛的同时,也给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带来影响。让学生远离伤害,还校园一方净土,是广大人民群众和教育工作者的强烈呼声和热切期盼。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切实回应群众关切,把《条例》立法作为2015年重点立法项目。经过12次调研座谈,《条例》八易其稿,最终得以审议通过、颁布。《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为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是我省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和平安校园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并重

  “《条例》坚持了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两者并重的原则。”叶仁荪说,在内容设置上,《条例》既明确规定了各方的预防职责,又合理界定了事故责任的区分,规定了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突出了“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目的。

  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方面,《条例》将事故的预防放在重要位置,强调事故的预防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既详细规定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学生及学生监护人或抚养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也兼顾了保险机构、新闻媒体以及为学校、学生提供设备、场地、服务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还针对我省留守儿童较多、中小学生溺亡事故易发的实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方面,《条例》界定了处理的适用范围;明确了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面应该采取的行动或措施;规定了事故纠纷可以选择多元解决途径;设计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的第三方调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危害公共利益的6种禁止行为,并对6种行为的依法处置进行了规定,对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将起到重要作用。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上,《条例》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1种情形;对学校免除责任5种情形的设置,既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考虑到了学校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尽量少上体育课、不开运动会、不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等现象的发生;对学生及其监护人以及第三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在事故赔偿上,《条例》建立健全了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有助于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抚养人及时得到赔付,也减轻了学校的办学负担和风险。

  率先落实教育部门学校的预防职责

  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叶仁荪表示,各地各校要率先落实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预防职责,结合实际,认真对照《条例》逐条落实;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对各项制度、措施进行细化和完善,从源头上积极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落实《条例》作为2016年度学校安全工作的重点,提前谋划,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校要积极主动协调,加强和公安、司法、卫生、交通等部门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进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的形成;要在严格履行自身职责的基础上,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协作,把第三方调解平台真正建立起来,发挥其在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