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有法可依啦
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事故预防
中小学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网吧等
《条例》规定,学校不得在教育期间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条例》还规定,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在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等。
此外,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在岗值守,组织教职工和成年志愿者在校门口维护秩序。
◎事故处理
学校收到调解申请应在30日内终结
《条例》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学校主管部门组织行政调解。学校主管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调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此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学校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