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发生意外 学校如何担责?

19.09.2015  18:32

  9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对《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该《条例(草案)》规定,在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6种情况下,学校可以免除责任。这与人们长久以来形成的“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难辞其咎”的观念反差较大,引起了社会关注。就此,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人士和专家。

  家长也应担负安全教育的重任

  以前,许多家长认为,只要孩子一进校园,就如同进了“保险箱”,监护是学校和老师的事儿了。而《条例(草案)》规定,只要符合6种学校免责的情况,学生家长作为监护人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表现在学生监护人未尽到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教育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告知学校,或者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草案)》还规定,若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不久前,就发生过南昌某高校一学生不听学校劝阻,非要在校外租房独自居住,出事后将学校告上法庭的案例。按照《条例(草案)》,这种情况学校很可能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很少责任。专家建议,学生家长应转变观念,担负起学生安全教育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