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部学校学生安全法规接受审议 事故责任划分成讨论重点

23.09.2015  00:13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9月22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9月21日,备受关注的江西首部学校学生安全法规——《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请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9月22日下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对草案进行审议,委员们围绕草案内容展开了热烈讨论。


江西首部学校学生安全法规接受分组审议,图为第一组审议现场。(记者陶望平 摄)


图为第二组审议现场


图为第三组审议现场

  会上,委员们围绕着草案里的每一条规定进行审议,对法规里每一个字的准确性都认真地讨论。其中,委员们讨论最多的是如何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事故发生后如何公平公正的划分责任则成为讨论的重点。

   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事故纠纷不得私了

  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和解协议。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学校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宋才火对草案的这一条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申请赔付金额超过了2万元的,就必须由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宋才火认为,设区市、县(市、区)均需依法组织成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有些跨了县区的纠纷就必须由设区市纠纷调解委员会来处理。

  对于宋才火的这一建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听完后表示赞同。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划分成讨论重点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涂书田表示,校方确有过错,则按照过错原则来划分,若无过错,则按照公平原则来划分责任。“学校尽职尽责了,确无过错的,才可免责。

  这部法规适用于江西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既有未成年学生,也有成年学生。

  涂书田指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出了事故学校都必须尽职尽责。”涂书田说,对于高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有的学生考试抄袭作弊被发现,老师批评了几句,结果这学生就跳下去了,那这个责任该怎么划分呢?”对于涂书田抛出的这一棘手的提问,魏小琴认为这需要视情况而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如果学生因为受批评而导致跳楼等人身伤害事件,那么老师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那些满了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如果你的行为是错误的,老师批评了你,而你一气之下就去跳楼,那就不可能要求老师及校方承担责任。”魏小琴说,对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则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列席审议会议的江西省人大代表、上饶二中副校长吴晓霞也直言,最关注的是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中,学校要承担何种责任。“学生在上下学途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等具体情形,草案没有做出规定。”吴晓霞建议该部法规能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进行细化,以便于更具有操作性。

  “此次学校学生人身安全立法在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责任、处理等5方面均很复杂。”江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王海认为,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方面,有关部门届时要按法规规定来处理,做到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