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没戒掉网瘾家长告赢学校
为戒掉孩子的网瘾、厌学等不良习惯,黄女士将女儿小婉(化名)送进北京市中和教育学校。谁知女儿没有改变,反而更加严重。黄女士遂将学校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返还所交学费,并支付精神抚慰金。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学校退还黄女士8000元。
黄女士家住河北省,其女儿频繁出入网吧,并出现了厌学、逃学等不良习惯。2012年,黄女士通过互联网得知北京市中和教育学校能够帮助有不良习惯的青少年进行矫正,于是与学校取得联系。在与学校委托代理人刘某深入沟通后,黄女士决定将女儿小婉送至学校,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2012年10月,小婉来到学校,黄女士为女儿支付了生活费、学费等培训费用。11月的一天晚上,为给同学过生日,小婉从二楼宿舍跳下,私自外出。2013年1月,小婉再次离开学校,并返回家中,后学校退还黄女士2755元。
庭审中,黄女士诉称,她与学校曾口头约定女儿的生活费和学费共计24000元,并使孩子纠正所有不良习惯,否则学校退费。女儿入学后,不但没有改变以前的恶习,还变本加厉私自外出。黄女士还称被告根本没有办学资质。黄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学费24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各2000元。
被告方辩称,学校具有相关的教学资质,刘某是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学校也与多所知名学校有合作关系。小婉在学校接受了一系列课程,且在此期间表现良好,效果显著。之后小婉虽私自外出,但学校积极寻找并将小婉带回学校。后小婉再次离开学校回家的原因在于黄女士。而且黄女士没有足额交纳培训费用,不存在退费问题。
法院认为,黄女士与学校的口头约定合法有效。黄女士与学校对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等主要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致使产生纠纷,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学校在培训小婉期间,实际投入了一些人力,也花费了一定费用,但是因口头约定不明确,其无法证实其已履行了全部的培训义务,法院酌定学校退还黄女士部分培训费用。黄女士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学校退还黄女士8000元,并驳回黄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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