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的通知
赣安监管(办)字〔2016〕11号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科技兴安战略实施,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专家组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家组是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管理的,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
第二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参与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和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评审;
(三)参与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五)参与事故隐患排查评估定级、整改验收;
(六)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
(七)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教学和安全文化宣传活动;
(八)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信访举报案件核查;
(九)参与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我省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发展战略研究、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十)完成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煤矿、非煤矿山(地下、露天、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消防、交通运输、职业健康、抢险救灾和事故应急与救援、其他行业(基础研究、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核及放射性物品制造、农、林、牧、渔业等)10个专业组。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四条 省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业绩;
(五)制定专家组工作规则和相关规定;
(六)其他管理事宜。
第五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热心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四)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参与解决整治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实践经验丰富;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六)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正高以上职称可放宽到70周岁);
(七)现工作岗位能有一定时间参与专家工作。
第七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报《江西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推荐。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推荐专家人选。
(三)审核。省安监局综合报名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示。在省安监局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时间为7个自然日。
(五)聘任。公示合格的专家由省安监局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八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监局予以解聘,并在网上公告。被提前解聘的专家,其专家聘书应主动交回省安监局,并不得再以省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的身份参与身份不符的活动。
(一)因身体原因、工作变动或年龄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未经省安监局的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法规、技术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的。
第九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在执行指派任务时,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查评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参加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与被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
(五)不得以省安监局专家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六)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省安监局指派,专家有义务赶赴现场,指导或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第十条 对专家在履行专家职能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安监局有关部门举报。省安监局将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省安监局设立专家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组活动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补助经费开支。专家受指派执行任务时,所需费用由指派部门或被服务单位按国家标准报销。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收取专家费的人员不准收取专家费,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省安监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省安监局及其委托单位开展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安全整改项目方案设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建设项目和安全整改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时,应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由省安监局有关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专家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3-5人,各业务处(室)原则上不得自行指定专家。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组以外技术专家参加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局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规则》(赣安监管规划字〔2011〕34号)同时废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