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政府的幼儿救助办法:代穷人赎子女
宋代除济助孕妇和新生儿外,还采取各种办法救助那些因种种原因被遗弃的小儿。对此学者郭文佳在《宋代幼儿生养与救助述论》中有详细的研究阐述。
首先,官为赎还鬻子。宋代当凶年发生后,饥民流移,人口贩卖极为普遍。作为父母不忍心看到子女被活活饿死,往往将其卖到富裕之家,以求一时活命。饥荒年景人口身价低廉,往往“斗米博一妇女,半斗易一小儿。”灾荒过后,有的家庭想赎回子女,但苦乏其力。鉴于此,政府代为赎回。太宗淳化二年(991年)诏曰:“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赎之。”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宋真宗亦诏曰:“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官为购赎还其家。”庆历八年(1048年),河北瀛、莫、恩、冀等州岁饥,民多鬻子,仁宗“赐瀛、莫、恩、冀缗钱二万,赎还饥民鬻子。”
其次,制定养子法令,鼓励民间收养义子。灾荒年间,人民生活艰辛,四处逃散,有的把子女卖给富裕之家,有的则把幼儿遗弃于道路。对这些被遗弃的幼儿,政府鼓励民间收养,并制定养子法令。为鼓励民间收养弃婴,朝廷一再强调收养之后,“将来不许认识”。对收养弃儿成绩突出者,政府给以奖励。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规定:“如上户士大夫家能收养五十口,具名以闻,乞行旌赏。州县官措置支给钱米收养百口至二三百口者,具名以闻。”嘉定四年(1211年)七月,“诏抚州寄居迪功郎新袁州万载县主簿段子雍,以岁旱收养遗弃童幼二百二口,后至食新,并责还父母亲属,可特循从政郎。”
正因为有这样的一批朝廷对幼儿的救助法令,一些宋朝的地方官员,为更好地收养弃儿,采取了种种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叶梦得在许昌时,即令“凡因灾伤弃遗小儿,父母不得复认。”这样大大提高了收养人的积极性。又如刘彝知赣州时,凡收养遗弃小儿者辄给物质奖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宋朝政府还措置收养弃婴。饥荒年景及隆冬时节,弃婴较多,仅靠民间力量,弃婴很难较好得到收养。因此,宋朝政府也积极参与救助。乾道年间,湖南、江东大旱,孝宗诏曰:“本路旱伤,民多艰食,有弃掷童幼于道路者,深为恻然,可令逐州守臣措置,于稳便处收养,无使冻馁。候至来岁食新以归父母,自十月始。”
朝廷对地方政府的收养,经济上给以支持。因此地方在收养弃婴时也采取了积极实用的方法。一些地方官,也想方设法积极收养弃婴。如苏轼守密州时,“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月给六斗,比期年,养者与儿,皆有父母之爱,遂不失所,所活亦数千人。”再如江东安抚使洪遵曾上奏朝廷,陈述其收养弃婴的措施:第一,收养童幼,各县有知县和巡尉负责;第二,弃婴中可以自立者,交由寺观收养,政府提供钱米,寺观主持每半月都要向官府汇报收养弃婴的人数及身体健康情况,如有疾患,官府给药,若有死亡,官给棺木埋瘗;第三,对那些尚在哺乳的幼儿,官府交给有乳之家收养,官给钱米,并定期查看幼儿身体状况,有病者,官府给药,死亡者,官给材木安葬。对偏远乡村遗弃小儿,则责成保正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