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六合:完善《教育法》才能防范校园性骚扰

29.07.2014  10:50

  厦门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导吴春明涉嫌“诱奸”学生一事,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先有自称吴春明学生的“汀洋”在微博公开举报吴春明利用导师之便对多名女生行不轨之举,随后,在校方介入调查期间,又有122名厦大历史系的学生集体声援吴春明教授,相信他没有借机行不轨之举。在此之后,厦门大学08级中文系校友李芙蕊呼吁防范校园性侵,要求厦大针对校园性骚扰问题设立防范制度。笔者认为,对权力的监督防范校园骚扰仅仅是建立防范校园骚扰的倡议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有完善《教育法》才能防范校园性骚扰。

  厦门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导吴春明涉嫌“诱奸”学生一事,对于中国的高校来说,这类事件在此前并非鲜见,但摆在台面被正经讨论,甚至出台相关的校园规范,一直未能形成气候。不能很快定性结案,主要是缺乏法律依据,司法的力量不能被顺利援引。当今大学校园性骚扰主要有三种:教师利用权力对学生的骚扰行为(猥亵、强奸或诱奸),教师和学生谈恋爱(即浪漫关系),学生为了私利(考试成绩、课题经费报销、毕业论文答辩等)而对老师进行性贿赂,以及目的达不到时攻击老师。

  对于大学校园性骚扰行为,如果教师利用权力对学生猥亵、强奸或诱奸,证据查实就有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对于大学校园性骚扰的后两种行为,大多缺失校园规范,更无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如果我国的《教育法》能尽快与时俱进的完善,一是在“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章节也象很多境外、国外他山之石那样。明文规定“教授不允许与上自己课的和自己指导的学生有浪漫关系。假如是真爱,必须等’权力关系’结束之后才能建立”。在“第五章受教育者”里规定,对学生为了私利(考试成绩、课题经费报销、毕业论文答辩等)而对老师进行性贿赂以及目的达不到时攻击老师的行为,要进行教育、处分,直至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让处理校园性骚扰有法可依,才能防范和减少校园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