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修订完善省级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山东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民族宗教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山东省民委、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省级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扩大使用范围,有利于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办法》将支持少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民族文化发展、传统体育发展、民族社会事业发展等均纳入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大了资金使用范围,有利于促进民族各项事业均衡协同发展。
二是下放审批权限,进一步激发基层单位积极性。《办法》提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省民委按照因素分配法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意见;预算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至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和有关省直部门。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和有关省直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并于收到文件30个工作日内将分配项目情况报省民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是按要素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更加科学合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采取要素法分配方式切块分配,省里不再分配到具体项目单位。省民委、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少数民族常驻人口数量、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和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各地财力情况等因素,切块分配到项目所在市、财政直管县和有关省直部门,由各市县和单位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四是明确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更加有力。《办法》明确指出,各级财政、民宗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民宗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项目规划,加强项目监管,并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汇总评价实施效果,确保专款专用。省民委、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追踪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