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完成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工作
2018年1月,江西省河长办组织9个验收评估组赴11个设区市开展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工作。经核实认定,全省所有市、县、乡、村全部达到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标准,评估得分均在95分以上。根据验收评估结果,江西全省已全面建立了河长制。
此次验收评估按照《江西省河长制体系建立验收评估办法》,并结合水利部中期评估相关要求,对11个设区市和随机抽取的19个县(市、区)及所辖乡镇进行验收评估。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问题质询等方式,对河长制体系建设进行全面评估。
验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到位等四个方面,并对市、县、乡、村四级采取不同的评估标准。针对市、县两级,主要评估“方案制定、内容全面、有针对性、河长设立、河长履职、部门联动、机构支撑、相关制度、政策支持、社会监督、巡查检查、考核体系、评估工作”等14项指标;针对乡级,主要评估“方案制定、有针对性、河长设立、河长履职、相关制度、措施成效、河道巡查、河道保洁”等8项指标;针对村级,主要评估“河长设立、河长履职、制度执行、保洁队伍、保洁经费、保洁装备、保洁效果”等7项指标。
经验收评估,江西省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做到了“四个到位”。一是工作方案到位。在2017年6月底,省级及11个设区市、118个县市区(含非建制区)、1655个乡镇(街办)河长制工作方案的修订印发。二是组织体系到位。全省7大江河(湖泊)、114条市级河段(湖泊)、1454条县级河段(湖泊)、10149条乡级河段(湖泊)均明确河长。全省共设立省级河长9人,市级河长116人、县级河长983人、乡级河长6970人、村级河长17287人,配备河湖管护、保洁人员9.42万人。通过以河带湖(库、渠)或以湖带河,建立了湖长制、库长制、渠长制,实现了河长制工作水域全覆盖。2017年2月,在全国率先设立河长办副厅级专职副主任及省河长制工作处。全省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均在水利部门成立河长办,其中10个市级河长办、73个县级河长办经编办批准设置了专职副主任。三是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省、市、县均出台了河长会议等6项制度。2017年8月,国家正式批准江西省设立河长制工作表彰项目,成为全国首个设立河长制表彰项目的省份。2016年出台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写入河湖长制的地方性法规。三是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河长制工作考核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生态补偿机制和省直部门绩效考核体系。2017年,全省各级河长巡河督导、河长制工作日常监督检查达24万余次。省人大、省政协分别听取河长制工作汇报和开展 “河长监督行”活动。全省设立河长制公示牌1.3万多块,省、市、县、乡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部分市县还建立了民间河长、企业河长和民间理事会,共同推进河湖管理和保护。
此外,江西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一是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以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全省共确定130条流域生态综合治理的示范流域或河段,规划项目289个,总投资272亿元。目前,抚河流域、百里昌江、南昌赣江段风光带、乌沙河流域治理等示范流域或河段取得明显成效,为市民旅游休闲提供了良好的生态产品。二是持续开展清河行动。2016年开展10个专项整治的清河行动。2017年增加4个专项整治,共梳理突出问题1962个,目前整改到位率达95%以上。2017年省政府提出消灭劣Ⅴ类水的工作任务,经过整治,44个重点治理断面已有35个断面水质达到优良。三是探索综合执法模式。2017年,各级检察机关分别在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了生态检察室。全省已有2个设区市组建了河湖综合执法机构,16个县(市、区)开展了河湖保护联合执法,7个县(市、区)建立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四是强化能力保障。编制完成省级河湖名录,基本完成省、市、县3级河流湖泊的“一河(湖)一档”和“一河(湖)一策”以及市、县两级河长制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完善了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