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五举措”创新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工作

18.03.2015  11:43

   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统一部署,我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创新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专项工作。

   1.备案范围方面。除国宗局备案办法里的主要教职范围,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将宗教活动场所内履行主要教职职责的教职人员负责人进行了登记备案。

   2.设置暂缓备案或不予备案。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省设置了九种暂缓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况,进一步规范主要教职备案工作。对暂缓备案的主要教职,给予半年的整改期。县级民宗局对暂缓备案的主要教职进行帮助指导,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对有任期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进行了规定。有任期规定的宗教,从备案之日起计算任期。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任期任职。已超过任期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逐级报省民宗局备案。

   4.明确了法律责任。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解除其担任的主要教职。宗教活动场所未办理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严格要求兼任主要教职的备案。我省要求兼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逐级报省局备案。

          

     (供稿:政策法规处 胡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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