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山:官员诱奸幼女置人性与法律何处?
两天前记者接到爆料: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的一酒店内,沈阳铁路局计划处副处长杨某与一名12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女孩服药导致昏厥。家长问起原因,得知杨某曾高价引诱女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报案。本月,杨某被警方控制。(11月26日人民网)
众所周知,社会和人们公认儿童的年龄段为0-12岁,儿童时期处于人生的关键阶段,该阶段直接关系到儿童以后的生长发育过程,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形成。这个连老百姓都能明辨的善恶之事,却发生在一个本应有人品、官德的副处长身上,竟然与一个12岁女孩开房发生性关系,让人感到十分愤慨,难怪有激动的网友怒骂其衣冠禽兽。连最起码人性都没有还有何官德可言?不知道一个做人都不合格的人是如何一步步成为副处级官员的?给官员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对干部队伍形象的影响又该谁来担责买单?
单从生理发育角度来说,女孩的正常发育是从10岁左右开始的,十三岁左右开始进入青春期,而此时期处于尚未发育成熟阶段,倘若过早发生性关系,不仅易造成生殖器损伤及感染,还给自身的学习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也严重损害其心理健康,其危害程度可想而知。笔者认为该官员在女孩尚未成年,尚未脱离监护期的情况下,以金钱为诱饵带其开房,已经不是新闻中所说的"发生性关系"那么简单,已明显存在嫖宿幼女,甚至是诱奸少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刑法对强奸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按照新闻消息中所述,该副处长在付给2000元并征得女孩同意的说法成立,但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该副处长到底是构成何种罪行,还需要司法机关的依法裁定。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有"四重"保护,分别是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笔者不得不问,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是否为其创造了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是否依法履行了对该未成年女孩的监护职责?作为对未成年人有保护义务的学校,是否在学校教育活动中,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了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该女孩在学习期间不到学校上课,为何学校和家长并不知情,由此看来,学校和家长的配合出现了问题和漏洞,否则也不会有该副处长带其开房发生性关系的机会。该事件虽然是个案,但其发生难道不值得我们家长、学校和社会的深思?
近年来,类似事件的频繁发生,也同样给咱们的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带来了思考,为何现有的法纪法规却无法控制那些官员的"是非根",到底是法律不够严,还是惩罚不够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