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差别化管理助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
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工业用地土地产出效益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形成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格局,近日,宜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限制工业用地供应范围
对重大工业项目、重点工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工业企业,关系民生工程或高就业工业项目及科技含量高、税收高、产品附加值高、投资强度大的低碳、绿色、循环等项目实行优先供地;对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用地规模较大但产值较低、产业发展已趋饱和的工业项目限制供地;对使用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项目,投资强度、注册资金、容积率达不到准入条件的项目实行禁止供地。
实行工业用地差别化政策。
严格控制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对单个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实行限额分级审核制度,县(市、区)单个工业项目用地200亩及以上,市本级单个项目用地300亩及以上的,出让之前须报市专家评审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准予供地。
实施工业用地差别化定价机制。从出让起始价着手,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70%、不低于所在地评估地价(75%、80%、90%)的方式对涉及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定价。
合理调整工业用地供应方式。严格控制单宗土地供应面积,禁止一次供地分多期开发的供地方式,以多宗数、小面积的供地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建设,进而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杜绝单宗供地面积大、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搞分期开发、借机圈地囤地的现象。
试行工业企业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索性新建标准化厂房,鼓励小微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重点扶持的工业产业,租赁期不超过20年;属技术成熟型产业,租赁期不超过15年;属技术含量低、受市场影响大的产业,租赁期不超过10年。
强化工业用地供后监管
完善工业项目用地“两个合同”管理。新增工业项目《招商入园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明确约定产业类型、规划条件、土地出让金额、开竣工时间、开发时序、投入产出要求(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税收贡献率)和违约责任等,明确项目转让限制条款,约定政府优先收购权。
构建闲置土地处置长效机制。出台《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相关办法,对构成闲置的土地及时下发《限期开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并由所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根据闲置情况、闲置原因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真正做到发现一宗,处置一宗。所有闲置土地不得办理融资抵押,近两年,宜春市累计盘活各类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2万多亩。
分类分档征收土地使用税。进一步加大对土地使用税征收力度,根据企业的亩均税收贡献大小,综合考虑企业的土地利用效率、绿色环保、安置就业等因素,实行分类分档征收土地使用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