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海锌业两项环保违规被罚20万元

19.11.2014  13:17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陈艳伟报道:11月18日,省环保厅通过官网公开了对江西宝海锌业有限公司(下称“宝海锌业”)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这两份决定书,宝海锌业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和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亮相违规违法行为,分别被处以5万元和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

  根据省环保厅判决书,宝海锌业位于莲花县工业园。2月26日,省环保厅对宝海锌业进行检查,现场用PH试纸检测你单位燃煤锅炉除尘循环水呈酸性,并对锅炉除尘循环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PH值为3.02,总锌为3280mg/L,总铅为29.2mg/L,总镉为28.2mg/L,铊为0.144mg/L,锅炉配套建设的水膜除尘设施未加碱,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省环保厅经审理查明,宝海锌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处罚。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2月26日,省环保厅对宝海锌业进行调查时,根据宝海锌业酸浸渣(危险废物)实物出入账,2013年4月至今,宝海锌业共转移5次危险废物,合计1882.2吨,每次转移数据与宝海锌业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显示数据不符,且总量超过环保部门备案转移数量(1500吨),属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省环保厅经审理查明,宝海锌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受到处罚。

  两项违规违法被罚款20万元

  对宝海锌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省环保厅责令宝海锌业恢复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决定对宝海锌业处以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宝海锌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省环保厅责令宝海锌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宝海锌业处以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