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出台实施意见大力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24.04.2015  15:13

为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步伐,提高全市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从2015年起,通过大力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全市打造一批创业孵化基地,树立创业孵化基地样板,引导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发展。力争三年内,全市打造5个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争创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10个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个县(市、区)打造1个以上县级孵化基地,在驻市高校打造3个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用、功能齐全、运作高效、管理规范的省、市、县(区)三级创业孵化基地,全市创业孵化企业(实体)达到1万户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实施意见明确了四个方面共13条政策措施。

一是鼓励社会各界共建创业孵化基地。包括:

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城市配套商业设施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对于达到市级、县级基地建设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做好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根据孵化能力、孵化效果等具体情况,设立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予相应牌匾;符合条件的,帮助其向上申报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导师制度。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进驻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分类、分阶段指导。

二是加大创业孵化基地资金扶持力度。包括:

给予房租费、水电费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孵化期间三年内发生的房租费、水电费按其实际费用的50%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

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受益财政按规定给予2年期限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扶持。个人创业最高贷款10万元;合伙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贷款30万元。

鼓励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对当年新增岗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大学毕业生就业占用工总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实体,比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就业促进基地政策,受益财政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扶持。

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给予每人300元至1000元的培训补贴。每年资助一批创业孵化基地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创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三是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基地孵化。包括:

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内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领取营业执照,能提供税收财务证明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经精准识别的贫困家庭子女,除享受上述补贴政策外,可再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给予社保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

扶持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形态。对大学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和创办电商企业的,符合规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四是强化“一站式”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包括:

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整合人社、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资源,建立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为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人力资源引进、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

实行人才服务“直通车”。对创业孵化基地引进的人才,落实和兑现人才优惠政策。提供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结合创业导师制度,完善人才孵化体系,打造一人一策、一企一策、量身定制的特色人才服务项目,拓展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引进服务功能。

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采取创业沙龙、创业者俱乐部等多种方式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经常举办交流活动,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创业投资人创造条件。

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要把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推进创新创业的有力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记者张宗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