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08.12.2015  09:49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缴费工资的8%缴纳

  12月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已印发了《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按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编制外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稳妥推进改革,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统筹安排、分期分批操作”的方式组织实施。一是先推动机关、参公单位和完成分类改革且明确为公益一类、二类的事业单位,以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工作,并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以上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二是根据分类改革进展和人员编制核定情况,逐步推动其他事业单位参保。编制外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我市将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明确参保人员范围,对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300%封顶、60%托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缴费核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应缴费用(包括个人明细)告知参保单位,财政部门根据应缴情况将养老保险缴费资金转拨各单位,由单位缴付至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个人预扣部分与实际应缴有差额的,由单位平衡,并在下月代扣代缴。

   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工作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等情况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无论哪种转移,参保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胡运生 记者 庄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