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阶梯水价”,别忘了“透明定价”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表示为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1月3日 新华网)
与之前的“阶梯电价”政策相比,“阶梯水价”政策显然具有更多亮点:一是明确了三级水价的覆盖面与梯价比例,二是保留了富水地区与缺水地区的价差弹性,三是强调要全面推行成本公开,四是要求不断提高水价制定和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五是要求通过设定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这些亮点让“阶梯水价”政策更易被群众接受,也能更好地达到预期目的。
“阶梯水价”的政策亮点,只要执行不走样,就可以化解很多疑虑。比如全面推行成本公开,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就可以避免“阶梯水价”成为“只升不降”的变相涨价;严格进行成本监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就可以避免水企起步价“报小数”、阶梯价“报大数”的问题,从而符合群众消费实际;规定覆盖面的依据是月均用水量,就为阶梯水价“以年为限”保留了空间,避免季节用水差异增加负担。
但是,我们注意到,“阶梯水价”政策并没有提到水价的定价模式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是实施阶梯水价的重要前提之一,因为不同的定价模式就会有不同的成本核算结果,更会有不同的成本控制。比如,传统的成本加成法,就会导致成本核算粗放,容易导致成本控制惰性,而现代的目标定价法,更有利于控制成本开支。就“阶梯水价”来说,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价模式,不仅可能导致成本核算失真的问题,也难以让百姓看得明白。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都进行了“水价上调”,其理由主要是成本上涨,具体来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人力等成本上涨,二是污水净化及处理成本上升,三是城市本地水源污染加重,导致调水成本增加。污染导致的成本增加,在“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下,一概由居民负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而在人力方面,媒体调查显示水企职工工资平均比社会平均水平高出了很多,广东省物价局还专门出文,禁止水企职工工资超社会平均工资1.2倍。这些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无疑会给推广阶梯水价带来阻力。
为了更好地实施“阶梯水价”政策,各城市应该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尊重民意,选择合适的定价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阶梯水价”政策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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