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管理,我们组织对《江西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1月14日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西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江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创造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科技支撑。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 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和考评工作。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申报重点实验室,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监督检查重点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情况,为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省科技厅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设区市申报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组建市、厅级相同领域重点实验室并对外开放运行1年以上。
(二)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战略,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三)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 管理 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重点实验室有关要求和具备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重点实验室指南,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严格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审批程序:
(一)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条件者组织专家论证。
(二)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当年新建重点实验室名单。
(三)省科技厅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江西省重点实验室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设立分实验室。
第十三条 在组建期间,重点实验室应成立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保障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经费主要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及依托单位自筹经费构成,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应高于省财政专项经费。省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按《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科技厅。
第十六条 因故需调整组建目标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建设期满后,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重点实验室按要求填报《江西省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报告》,准备相关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延期验收期限为1年。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分为验收评估和综合评议两个环节。
(一)省科技厅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验收评估。在基本情况审查、资料审核与外围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现场评估,综合分析重点实验室组建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验收评估报告。
(二)省科技厅依据验收评估报告,集中组织综合评议,形成重点实验室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正式授予“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称号(英文名称为“Jiangxi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 ”)。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要求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年再次组织验收;对两次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将终止建设。
第五章 运 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60周岁。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依托单位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重点实验室实行按研究方向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聘任本方向固定和流动研究人员建议人选,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同时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七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按照“鼓励 创新 、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加大开放力度。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和设置开放基金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合作与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色,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四条 因故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六章 考 评
第三十五条 实行重点实验室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重点实验室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实行竞争激励机制。通过运行评价、评估,实行动态调整,优化总体布局,促进重点实验室良性竞争发展。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对若干类别或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分类评估。评估主要是对重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级。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省科技厅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表彰,同时根据经费条件给予奖励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可直接撤销其重点实验室称号,或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其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三十九条 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该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该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组建申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01]10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江西组织高水平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
工程中心是依托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以及高等院校等组建,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管理机制健全,形成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创新型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推进协同创新,不断探索和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模式,形成全产业链创新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培育科研水平高、工程化能力强、懂市场会经营的复合型创新团队,加快工程技术成果的转移、辐射和扩散,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持续的支撑和引领,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崛起。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实现技术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应用,推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三)培训和培养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发、管理和推广应用人才。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工程中心建设根据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开放、公开、择优、问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工程中心发展方针和政策,以及总体布局规划、优先支持领域等。
(二)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对工程中心组建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四)开展工程中心的验收和考评工作。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求的工程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有关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本部门(或地区)工程中心的组建项目申报与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和保障条件。
(三)检查工程中心组建及运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工程中心组建可行性研究,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组建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工程技术委员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落实工程中心人、财、物等保障条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凡符合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布局要求,并且原则上由一个独立法人作为依托单位申请组建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组建市、厅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运行1年以上。
(二)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显著的成果转化业绩,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省重点科研任务,在省内外同行业或领域中技术领先。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工程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基本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已初步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机制。
(六)密切联系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向行业进行工程化技术及成果的转化、辐射、扩散、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条 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设区市申报的工程中心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采取“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有关要求和具备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和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严格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审批程序:
(一)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工程中心立项条件者组织专家论证。
(二)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当年新建工程中心名单。
(三)省科技厅与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签订《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建设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组 建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一般为3年。工程中心原则上不设立分中心。
第十四条 在组建期间,工程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保障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组建经费主要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及依托单位自筹经费构成,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应高于省财政专项经费。
省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按《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因故需调整组建目标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组建期满后,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和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工程中心按要求填报《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总结报告》,准备相关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延期验收期限为1年。
第十九条 验收程序分为验收评估和综合评议两个环节。
(一)省科技厅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验收评估。在基本情况审查、资料审核与外围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现场评估,综合分析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验收评估报告。
(二)省科技厅依据验收评估报告,集中组织综合评议,形成工程中心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授予\"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英文名称为“Jiangxi Province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要求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年再次组织验收;对两次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将终止建设。
第六章 运 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工程中心主任应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工程化研发背景和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投入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工程中心工作,一般不超过60周岁。工程中心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由依托单位、主要协作单位和主管部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和重大工作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由7-11名行业知名专家及依托单位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人员采取流动机制,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工程中心应配备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引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实施适合自身特点的治理结构、组织模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事、财务、资产、考核、分配、激励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技术、人才、效益、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或与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开发。鼓励和支持引进行业发展急需的高端创新人才。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加强与产业链各环节的交流合作和社会化服务,促进创新资源开放流动和优势集成,推动技术交叉融合创新和全产业链协同创新,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要重视实施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程中心完成的论文、专著、技术标准、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工程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工作。各工程中心应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及时向工程中心官方网站报送重大动态和成果转化需求信息,加强对外宣传。
第三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对社会开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重大事项申请制度。对于变更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名称等重大事项,由工程中心提出申请,经工程技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七章 考 评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工程中心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工程中心管理实行竞争激励机制。通过运行评价、评估,实行动态调整,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工程中心良性竞争发展。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考核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对若干类别或领域的工程中心进行评估。评估主要是对工程中心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开发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效益与影响、对外开放与运行管理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工程中心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工程中心评估结果。
省科技厅对评估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给予表彰,同时根据经费条件给予奖励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可直接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或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三十八条 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该工程中心及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该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组建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01]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