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全省关闭煤矿退还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10.11.2016  21:34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81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进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16〕80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退还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关闭退出煤矿名单

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审核确认应关闭退出的煤矿,并核实煤矿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闭退出煤矿名单组织开展剩余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退还的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实确定剩余资源储量和应退还的采矿权价款金额(分别按中央、省、市、县矿业权价款退还数额核定),省财政厅根据退还金额组织退付相关事宜(中央分成的矿业权价款退还经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办理)。

二、确认已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储量

(一)已关闭退出煤矿原则上应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并经评审备案,作为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依据。

(二)已关闭退出煤矿没有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剩余资源储量以缴纳采矿权价款依据的储量地质(核实)报告为基础,减去缴纳价款资源储量截止日之后的采损资源储量得出剩余资源储量。

缴纳价款资源储量截止日之后的采损资源储量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1)已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报告的,从报告中得出采损资源储量;

(2)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报告的,须编制对应时间段的年报,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得出该时间段的采损资源储量;

(3)无开采行为的矿山,由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对应时间段未开采的证明,则采损资源储量视为零。

根据矿山年报的评审备案权限,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将小型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数据报省国土资源厅,由厅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三)采矿权人对第二种方式计算出的剩余资源储量有异议的,可按第一种方式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作为估算剩余资源储量的依据。

三、核定及退还采矿权价款

(一)核定应退还采矿权价款。根据经确认的煤矿剩余资源储量证明、煤矿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和已缴的采矿权价款,省国土资源厅计算、核定应退还的采矿权价款金额。

计算公式:应退还的价款=剩余资源储量÷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已缴的采矿权价款。

(二)退还采矿权价款。省国土资源厅将关闭退出煤矿应退还的采矿权价款金额分企业(煤矿)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省财政厅。关于应退还的中央分成的价款,由省财政厅联合省国土资源厅行文向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退还申请,经专员办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就地退库手续;关于应退还的地方分成的价款(省、市、县分成价款),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库手续。

四、煤矿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退还价款应提交的材料

(1)退还剩余资源储量价款的申请;

(2)采矿许可证以及注销通知;

(3)经认可的剩余资源储量证明;

(4)采矿权价款缴款凭证;

(5)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返还工作

煤矿按规定关闭退出并注销采矿许可证后,省国土资源厅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依程序向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发放保证金返还通知书,由中信银行南昌分行将保证金拨付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账户。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并达到验收基本要求后将保证金返还给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 11月 7日

抄 报:省人民政府、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

抄 送: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