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欣:对坐视救灾物资霉烂者应课以刑责
4月23日是四川绵阳三台县新生镇德光办事处赶场的日子,而前来的村民意外在办事处院内闻到莫名的恶臭,工作人员打开散发恶臭的房间后,发现里面堆放了大量食品、衣物,甚至还包括“5·12”地震时分发的部分救灾物资都已霉烂。(4月30日《北京青年报》)
救灾物资的霉变的画面给人的心理冲击是相当震撼,前些年的郭美美事件给红十字会的信誉打击至今未消除,现在看到全国人民给四川的救灾物资被弃之如草芥,坐视其霉变,实在是令人痛心,如果下次灾难再度来临,要不要捐款捐物就会是个问题了。因此,对此番救灾物资霉变事件,应当有人被问责。
早在2002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就联合下发了《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回收工作完成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2008年8月民政部出台了《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更加明确规定“对于不宜长期收储的过剩物资或者当地收储能力有限的物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调剂使用,用于省内外其他地区救灾,避免救灾物资的浪费。”(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凡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从新闻反映的过程来看,四川省绵阳三台县新生镇的干部明显没有按照民政部的规定,对不宜长期收储的过剩救灾物资登记、上报,或是调剂给省内其他灾区使用。据统计,仅2011年以来,四川绵阳、隆川等地先后发生地震灾害16次,说明四川省不是不需要救灾物资,也不是救灾物资过剩,实质是暴露出接受救灾物资的新生镇干部的不作为,坐视救灾物资的霉烂。
常言道:“对人民的不负责任是犯罪行为”,这一次某些不作为的干部恐怕真的是构成犯罪了,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玩忽职守罪。其中较大损失还包括了照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政府形象的严重损害。经过媒体的曝光,新生镇救灾物资被丢弃、霉烂事件已经在社会上照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民众甚至对政府的公信力也产生了质疑。因此那些不作为的干部已经涉嫌犯罪,接下来应该由司法部门介入。
当前,我们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既然如此,凡事都应该用法律去衡量一下,看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则应毫不犹豫的课以刑责,让事件涉及的干部该当其罪,也让其他正在不作为的干部警醒。唯有如此,公众的心才会放下来,政府的公信力才会升上去,才不会辜负社会民众一片捐资救灾的善良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