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垃圾广告监管失职亦有责
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自然希望垃圾短信、虚假广告等成为过去式,在加大对始作俑者的处罚力度时,也应对监管者本身的失职进行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2月22日起到3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手机或个人电邮发广告。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等发布或变相发烟草广告;教育培训广告不能说保证升学、考试通过;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电台电视台上做药品、医疗、网游广告(2月22日《新京报》)。
公众苦于垃圾短信、虚假广告久矣!或许,你还在睡眼蒙眬中,一个不合时宜的保险推介广告把你吵醒;或许,你半夜起来上洗手间,一条垃圾短信的响起吓你一跳;或许,你好不容易相信了电视上卖东西的广告,一买来才发现是次品,且投诉无门……可以说,关于垃圾短信、虚假广告的种种罪过,不少人怕是说上好几天也未必说得完。面对垃圾短信、虚假广告的“横扫千军”,公众一直是愤怒又无力、悲痛又无奈,因为“敌在暗处我在明处”,根本就不知道往何处使力,便只好寄希望于监管部门。
不可否认,监管部门的努力也有不少,但垃圾短信、虚假广告还是满天飞。如今,监管部门再发力,其目的不言而喻,就是要终结垃圾短信与虚假广告。可以说,从这次广告法修订草案看,仍是令人期待的。如多渠道监管模式,其中有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医疗广告必须审查后才能发布,同时明确强制措施、约束媒体行为、建立诚信档案等,都指向了虚假广告。此外,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等也被提上议程。从法律层面对虚假广告开刀,这的确是一种法治进步。
自然,在广告法修正案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还在于其明确要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要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这样的规定,与治理垃圾短信有关,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不过,对此的处罚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明确“垃圾短信”的违法性的确令人高兴,但其处罚方式能否震慑住“垃圾短信”?这的确没有给人太多的信心。
毕竟,“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这样的处罚的确不是很重。再者,饱受垃圾短信之苦的,几乎可以说是每一个人,如果每个人都举报、都投诉,相关部门忙得过来么?这就存在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面对那些未经机主同意就发布广告的人,要发了多少才会被查处?如果定的标准过高,这规定便会形同虚设;如果标准过低,那就存在极大的“合法伤害空间”。这样的现实矛盾,的确难以调和,却也是必须正视的现实。自然,如何界定这个标准,又会有怎样的配套措施,我们仍不得而知,那对这规定的态度,自然是不看广告看疗效,即好规定还要有好的执行、好的落实。
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我们自然希望垃圾短信、虚假广告等成为过去式,在加大对始作俑者的处罚力度时,也应对监管者本身的失职进行严惩。毕竟,垃圾短信横行、虚假广告满天飞,这背后除却监管失职外,还可能有“保护伞”。只有解决了这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才能彻底杜绝垃圾短信、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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