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打听案情说情干预的登记备案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保障执纪审查顺利开展,日前,省纪委出台纪律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进行登记备案。
省纪委规定,纪检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或便利,超越职责权限、非因履职需要、违反工作程序,具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或说情干预的行为:打听、过问信访举报人信息、信访举报内容或问题线索情况的;打听、过问信访举报材料、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执纪审查各环节的拟办意见、工作方案、审查进展、涉案人员、事实证据、定性审理、审议讨论、领导批示,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等情况的;打听、过问执纪审查人员组成及家庭情况或执纪审查具体地点的;为被审查人员请托说情、送钱送物、转递有关材料的;授意、纵容亲属或他人为被审查人请托说情的;为被审查人员分析情况、出谋划策或帮助规避、对抗执纪审查的;邀请或安排执纪审查人员与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见面接触的;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打听过问、说情干预拟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意见内容、签署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其他打听案情、过问案件或说情干预的情形。
按照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组的干部在遇到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情况时,应当予以拒绝,不得接受请托、跑风漏气、帮助参与,并应当于当日向所在纪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报告,将情况登记填表在案。情况特殊时,可先口头报告或直接向纪委主要领导报告,再填写登记备案表。对于知情不报、未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将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问题轻微的,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对非纪检监察干部打听过问干预问题参照执行。
省纪委明确提出,纪检监察干部的报告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泄露报告人的情况,不得对报告人打击报复。对于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