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造谣者依法“亮剑”是法治时代的呼唤
几天前,随着一条微信的热传,当广大网民们还沉浸在对“火车助产”“李芊医生”的同情中时,峰回路转的却是经核实,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查无此人”,南京法院“从未审理过此案”。“微信”变“伪信”--一时间,对这位愚弄人们正义感,编造“莫须有”事件,企图引发民众对国家机关质疑的造谣者,网民们声讨纷纷,并呼吁相关机关应依法严惩。
6日,南京警方公布,捏造谣言者已被抓获,并对其处以治安处罚。该网民系医务人员,因认为法律对医务人员保护不够,发泄不满而凭空编造帖文。在人们对此处理结果表示“太过轻、不符合刑法规定”等微词的同时,其本人的特殊身份又被曝光,竟然是一位政协委员。
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网络造谣有法可依
众所周知,去年两高对维护公民在信息网络时代行使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方面作出了历史性的进步--出台、施行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尤其是其能依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作出了具有人文情怀、令人们称赞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此解释既明确了适用的范围,也对公众起到了教育、引导和警示的作用。可以说,是法律适应大数据信息时代到来的一种与时俱进。
不难看出,在此事件中,造谣者编发的微信既符合“编造的虚假事实”,更远远超过了“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足以构成“情节严重”。既然已触犯刑法,且情节严重,理应交由法院依法审理,倘若仅以 “治安处罚”了事,无论对其本人的惩戒、还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公安机关的处罚措施都明显偏颇,有失公正。
“政协委员”不能成为法律的“免检牌”
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法治强调的最基本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说,一名普通公民应知法守法、那么作为政协委员这一参政议政的重要角色者,更应坚决拥护、遵守国家法律,成为践行法治理念的先行者。
法治不仅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更是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进步、人民安居乐业的客观要求,法治的内涵不仅仅是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树立起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的思想,任何人都不能成为法治的“编外人员”,政协委员更不是法律的“免检牌”。只有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彰显对法律的尊重,法律的权威才能得以保障和实现。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治有利刃,则绝不应剑走偏锋,对造谣者依法“亮剑”,不因其是“草根”亦或是“委员”,均当一法以适之--相信,有关机关能够依法严惩此造谣者,铲除网络谣言,净化社会空间。这不仅是信息时代每一位公民共同的呼唤,更是法治国家之长治久安、科学发展的时代召唤。(柳旭影 网名:V传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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