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可以一怒断绝师生关系吗

23.09.2015  11:13

  中国人民大学孙家洲教授20日发布《告学界朋友与弟子的公开信》,宣布与新招硕士生郝某断绝师生关系。他在公开信中说:“我在微信上看到了今年新招收的硕士生郝某发出的微信,居然对阎步克先生、韩树峰先生无端嘲讽。我极为震怒!当即发出公开评论,怒斥狂徒……学界自有学界的规矩与尊严。鉴于目前的情况,我在此宣布:郝某从现在起,已经不是我的弟子。我在半个小时前已经把我的决定告知了郝某本人。”(相关报道见A6版)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孙教授只是发布公开信断绝和弟子的关系,但要真正完成“断绝”手续,还需得到学校的同意,学校要从教育和学术角度评估孙教授的“断绝”理由是否合理,而不能只听孙教授单方面的说法。而对于孙教授以公开信方式宣布断绝与弟子的关系,各方意见不一。有人认为这是维护师道尊严,也有人质疑孙教授这种做法,会严重影响郝同学的未来,过于激进了,完全可以采取比较温和的方式,还有人讨论孙教授是否有权利单方面断绝师生关系,毕竟作为导师,他要履行相应职责。

  孙教授宣布断绝与弟子的关系,可能是出于“震怒”,不以此方式不能表达其对这名弟子的不满。而从导师制的设计看,他本人也有权利决定不再担任某名学生的导师。但现在的问题是,我国还没有建立导师和学生持续互选的机制。

  我国的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导师,都是由报考学生选择,再由导师决定的,因此,师生关系的确立,本身就有一个选择过程。按理,这种互相选择,应该持续到整个研究生培养过程,如果学生对导师不满,学生可以申请换导师,由学生联系、申请新导师,或者学校出面协调替换导师;如果导师对学生不满,导师可以中断师生关系,请学生申请新导师,或者由学校安排新导师。这是一种提高师生满意度的机制。当然,对于学生或者导师提出的更换申请,学校要有专门的委员会进行评估,审查学生或导师的意见是否合理,做出是否允许更换的决定。

  但是,从目前高校的研究生管理工作规定看,这种机制并没有建立。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导师一旦选定,很难更换,查阅多所高校的研究生工作管理条例,都没有有关学生更换导师,或者导师淘汰学生的规定,只是对导师无法履行导师职责(出国或者被撤销导师资格)时,有更换导师的说法。

  这带来诸多问题。一方面,有的学生对导师极为不满,可是却因为导师的阻挠,很难更换导师,而一旦导师被学生要求更换,导师就会被质疑水平、为人有问题——不排除为人和水平是学生更换导师的原因之一,但双方不适应,也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另一方面,有的导师对学生不满,却由于考虑到学生如果被自己淘汰,其他导师也不愿意接受,因此,也就勉强保持师生关系,可对学生爱理不理。这是具有选择属性的导师制,遭遇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计划体制的结果。或者说,我国高校的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与导师制的要求并不对接。这也使得导师制并不是名副其实的导师制,很多导师只是按计划招生、按计划培养,并没有用个人的教育和学术声誉,对招生和培养质量负责,导师的自主权并不大,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培养中还相对多一点,而在硕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中,自主权极小。

  大学实行导师制,主旨就是要求导师对学生的培养质量负责,考虑到研究生导师个人对学生的影响,如果双方或者一方已有强烈的不满情绪,再维持这种师生关系,势必对学生的成长以及导师职权的履行都不利。因此,不能简单用导师职权来要求导师不要淘汰学生,也不能用学生要“尊敬师长”来限制学生更换导师,而应该从尊重学生的选择权和导师的自主权出发,设计双向选择的机制。如果有这样的双向选择机制,我国导师将能更好地发挥导师的作用,也利于建立更健康的师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