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区内坠井告物业索赔 庭审双方争议较大

31.12.2013  17:45

  龚女士在小区内行走时,因接打电话误掉入打开的地井内,造成脚踝骨折。事后,龚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6万余元。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龚女士是朝阳区卧龙小区某户业主的住家保姆。据其诉称,今年4月26日,卧龙小区的物业人员从小区地井中引水浇灌路边绿植,将地井盖打开。当天下午3点左右,龚女士在小区内行走时,因手机铃响,龚女士欲接听手机时掉入井内。

  经鉴定,龚女士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代理人称,龚女士至今行动不便,如厕困难。

  为此,龚女士将小区物业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告上法院,索要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鉴定费等总计16万余元。

  法庭上,北宇物业的代理人认为,此次坠井龚女士应负主要责任。代理人称,工作人员浇灌草坪时码放了锥筒,因此工作人员已实际做到了安全提示。

  原告代理人却认为,当时锥形筒只有一个,且离地井有几十厘米远,不是在地井的正前方,并不足以警示路人。

  上午,原被告双方就责任和赔偿问题争议较大。物业代理人认为,原告索要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重复计算,二次手术费也不合理。物业称,如果龚女士注意前方,坠井完全可以避免,因此龚女士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作为经济补偿,他们仅愿意承担20%。上午,此案未有结果。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