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扩大

26.04.2014  07:45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8日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有关负责人在解释将税收优惠范围选定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原因时表示:第一,小型微利企业界定标准是在内外资企业“两法合并”时确定的;第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征管机关只需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根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界定即可;第三,考虑到目前国内外经济环境比较复杂,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也比较大,需要国家进一步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和提高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家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6年底,并大幅度扩大政策的实施范围,是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