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洪才发〔2014〕1号
中共南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部,各开发区(新区)工委组织部(党群部),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月17日
“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洪办发[201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是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才表彰综合最高荣誉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表彰总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三条 “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的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体现“四重四不唯”(重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不唯学历、职称、资历、身份)的科学人才观标准。
第四条 “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 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对象范围。在南昌市工作或为南昌市服务,对南昌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其中在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应不少于全部推荐人才数的50%。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已被评为“省或市突出贡献人才”的人员,不列入评选推荐范围。
第六条 评选条件。评选对象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内在专业技术、经营管理、职业技能或其他工作岗位上有突出成绩。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南昌市各行业领域及重大建设项目中取得重要成果,或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学术技术水平属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业绩得到社会公认。
2、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战略思维能力和长远发展眼光以及敏锐的市场意识,注重企业自主创新和人才团队建设,创造国内或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发展后劲和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经济和社会效益好,在业内有很大影响,近三年利税总额在南昌市位列前十位的企业家。
3、拥有独特绝技,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取得重大突破,其技能在生产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成绩,或在国际国内岗位技能竞赛中荣获大奖,为南昌市赢得重大荣誉者。
4、具有农村实用技术专长,其技术成果市场开发前景广阔,在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业生产、带领农民致富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推动农业新技术转化、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加快秀美乡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社会工作能力强,专业服务素质好,在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矫治帮教、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赞誉,权威机构普遍认可。
第三章 评选步骤和 程序
第七条 “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工作分六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出通知,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推荐评选工作,并通过市属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推荐申报。采取条块结合、归口负责、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荐。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本评选办法,按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推荐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系统优秀人才。所推荐人选应由推荐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在推荐人选时,须听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推荐人选需填写《“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推荐表》并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推荐表和相关材料需由本人签字、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在指定推荐申报截止日前报送市委人才办。
(三) 资格审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成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专家评审组。
(四) 专家评审。由评选工作办公室聘请知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选,按不超过1:2比例提出入围考察人选。
(五) 组织考察。由评选工作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入围考察人选进行逐个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
(六) 公示与审批。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考察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属主流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适时召开表彰大会,为获奖者颁发“南昌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荣誉证书,给予每名获奖者奖金20万元。
第五章 监督及纪律
第九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原则,注重程序,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始终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评选工作实施部门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评选工作实施部门、评审专家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评选对象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评价,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第十一条 评选对象、推荐单位、评审专家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奖励资金和评选工作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