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河道内游泳溺亡 父母起诉赔偿被驳回

11.06.2015  14:11

  □案 情

  14岁少年小兵在公共河道内游泳消暑,不幸溺水身亡,其父母悲痛欲绝,想讨个说法,于是将河道管理人安福县水利局告上法院。

  小兵父母认为,出事的地点在安福县泸水河县城钢坝下方约10米处,该处河道没有防护设施,也没有禁止洗澡或游泳的警示标识。坝体上虽有防护栏,但有几处出现了破洞。显然,泸水河县城钢坝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是安福县泸水河县城钢坝管理人,应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和义务。现被告对该钢坝管理存在缺陷,与小兵的溺水身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部分损失,酌定30%,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708元。

  (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所谓公共场所管理人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事实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安福县泸水河县城钢坝是政府规划用于蓄水形成人工湖的景观建筑,其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作为钢坝的建设管理人,在钢坝附近设立了警示牌等,其已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行为,且其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死者在公共河道内游泳溺水死亡,安福县泸水河公共河道不是游泳场所,被告作为河道的管理部门,既不是特殊的侵权主体,又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死者溺亡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赔偿30%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安福县人民法院 贺洁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