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拒绝或拖延尸检将担责 医院内拉条幅摆花圈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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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讯 在医院内拉条幅设灵堂摆花圈将被处罚、索赔超10万且存争议须先进行医疗鉴定、涉及收费价格等投诉应当场处理……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随着《条例》的出台,我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就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进行地方立法的省份。这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医疗机构应设投诉接待场所
《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设立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或者配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人员,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亲属投诉或者咨询。
《条例》同时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等病历材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场。
涉及收费价格等投诉应当场处理
《条例》指出,医疗机构投诉窗口接到投诉后,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实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场解答和处理;无法当场解答和处理的,应当及时交办相关科室或者报送医疗机构负责人指定相关责任人员研究投诉事项,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投诉人书面反馈。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接待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听取其意见,向其告知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必要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接待并听取患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对医疗机构的解答和处理不满意的,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
拒绝或拖延尸检将承担责任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时内由医疗机构、死者近亲属或者司法机关委托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涉及医疗纠纷的,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存放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死者近亲属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索赔超2万元可申请调解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请求赔付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委托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应当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对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鉴定应当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费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医患双方索取财物,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由财政予以保障。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医院内拉条幅摆花圈将受罚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围堵就医通道;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人如违法《条例》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公私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重大纠纷将被追责
《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未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或者未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未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未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服务、未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未按照规定封存病历资料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的;未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或者迟报、谎报、瞒报影响社会稳定的医疗纠纷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新法制报记者周浔
来源: 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编辑: 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