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早出台治理“僵尸车” 的地方法规

17.09.2015  18:45

  中山市交警支队微信平台“警民互动”开通100天,就收到308辆僵尸车信息,平均每天3辆。满身灰尘,锈迹斑斑,有的甚至“四肢残缺”,车里还长出了草。这种长期不挪窝、几乎或完全报废的车辆,被市民形象地称为“僵尸车”。它除了严重影响交通通行,存在自燃自爆的安全隐患外,还是城市中的新型垃圾,日益影响着城市的市容市貌。

  这种现象在许多城市都长期存在,早该处理了。处理这些“僵尸车”,无论是物管或是交管部门,都很纠结:对于有关物管来说,不确定车主的“僵尸车”不敢轻易拖走,有的车主交了管理费就有权停车;对于交警部门来说,不管“僵尸车”是否年审还是报废,按照规定只要不上路,就无权处置。虽说如此,但“僵尸车”占用公共资源,影响城市形象,有关部门不能置之不理。根治“僵尸车”问题,首先要尽快完善法律程序。目前,中山拥有地方立法权,大可先行一步,结合实际,尽快出台治理“僵尸车”的地方性法规。比如,整合各方资源,明确治理“僵尸车”的执法主体是城管部门,避免“九龙治车”。进一步明确可对“僵尸车”车主乱停放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有权对无主“僵尸车”进行没收、变卖处理,费用上缴国库;立法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制,并把“僵尸车”管理纳入城管绩效考核,从源头上堵住漏洞;等等。一旦有了法律条文,处置起来就得心应手。

  当然,在治理“僵尸车”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前,相关部门也可以有所作为,毕竟“办法总比困难多”,就是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操作。比如,长期停放的车辆肯定大都很破旧很脏,城管部门可以以影响市容市貌或危及公众安全,先履行告知义务,再依法进行强制拖移;交警部门可以以其没有进行年检为依据,将其转移到特定的停车场;一些道路上经常会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建设部门可以以妨碍工程为依据对其进行处理等。只要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尽职尽责,“僵尸车”就不会成为城市停车场垃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现象,主管部门不能只是搞集中统一行动,在平时就要将其纳入常态化管理。一方面,设置举报热线或微信平台,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僵尸车”,发现一辆,处理一辆;另一方面,从源头治理的角度,依法强制推行按程序报废制度,提高报废金额,鼓励车主依法科学处置报废车。只有制度到位,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僵尸车”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