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
赣安监管政法字〔2015〕32号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是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的重大举措,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上来。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贯彻基本原则。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贯彻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要更好发挥行政机关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更好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加快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总体目标。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规范市场准入
(四)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及其安监部门、省政府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依法平等进入。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地方标准。
(五)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在积极承接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下放、委托审批项目的同时,坚决禁止变相审批。凡是已经明确取消、下放、委托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进行审批或上收审批。清理涉及安全生产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备案等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网上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六)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达不到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七)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第三方监督机制,在总结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验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推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八)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各级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加快建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地方性标准。
(九)健全完善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坚持每月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点评;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地方和企业,要及时预警,并提出针对性措施意见。
(十)提高安全监管的科技水平。积极实施安全监管执法专业装备建设项目,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抓紧建设江西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安全生产动态监管系统、安监移动执法系统。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十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推进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和诚信评价管理。
(十二)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将市场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安全生产许可、资质审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十三)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十四)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四不两直”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年度执法计划制度,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限定和规范裁量权行使,适时修订“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和行政和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公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依法依规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开监管执法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批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十六)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积极探索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进行问责。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和要求进行查处。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十七)解决多层重复执法。省安监局主要行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加强省、市、县(区)安监部门联系沟通,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同一时段同一项目执法任务,省、市、县安监部门不对同一市场主体分别执法。健全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十八)做好安监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安监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十九)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会员自觉规范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
(二十)发挥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强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建设,增强参与市场服务的能力。支持并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检测机构等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评价、检测、检验。
(二十一)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二十二)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加快《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规章)制订工作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修订完善与新《安全生产法》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安监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安监执法人员工资足额发放。大力推进安监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创建工作,在省安监局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达标基本完成的同时,促进大部分市县安监部门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达标完成,并推动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达标创建工作,全省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定期实训基本实现全覆盖。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各级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增强安监部门和安监干部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安全生产的意识,切实提高服务与水平。
(二十五)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活动,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十六)加强督查,务求实效。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安全生产正常秩序。
江西省安监局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