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儿手足口病死亡 家属难接受
2013年全省共有35万例手足口病患,当中仅13人死亡,3岁的顺儿不幸成为其中之一。孩子夭亡过于突然,母亲至今未能接受而多次反应激烈。到底医院在这样的常见病诊疗上有无过失?经广东省医疗调解委员会召开评鉴会,专家认为,虽然医院诊疗行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但未书面通知“病重”,认为医方承担20%以下轻微责任。
手足口病入院 不足1天亡
2013年11月2日12时35分,顺儿因“发热、皮疹2天,惊跳、呕吐1天”入住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初步诊断为手足口病(神经系统受累期)。晚上11时,医生对顺儿施用了激素并予镇静处理。次日7时,患儿在抽血时哭闹、呕吐。10时左右便病情危重,上呼吸机,考虑诊断为手足口病(危重型)。12时,经抢救无效死亡。
顺儿死亡后,其母亲、家属一直无法接受,从当日下午起,聚集多人到医院,随后几个月内,在医院进行多次停尸病房、拉横幅、吊唁、烧纸钱等行为。纠纷发生后,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立即向当地医调委通报,并积极配合进行沟通协商处理。就此事,患方拒绝了通过鉴定及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坚持通过协商解决。
专家:诊疗无过但应担轻责
2014年4月2日下午,广东省医调委专为此纠纷案件召开评鉴会,评鉴会在媒体的监督下公开进行,此举得到了患方的信任。
在听取患方、医方陈述后,专家鉴定,患儿系重症手足口病脑干脑炎型,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基本到位,不过,对病情观察仍需更严密。属医疗不足,不算过错,认定医方承担20%以下轻微责任。
在评鉴会现场,患方多人表示,“人家都说,手足口病很常见,挂挂水就好了”,因此无法接受诊疗没问题而孩子夭亡的事实。
对此,参加评鉴的一位医学专家表示,手足口病虽然是常见病,但其风险也很高,医院应提前告知患儿病情危重,“无论是病重还是病危,都应该进行书面通知。”(记者何雪华 通讯员林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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