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不在是否允许子女未满10岁父母离婚
3月2日中国之声报道称,民革中央将提案修订婚姻法,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同时,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提案建议修改完善婚姻登记程序,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
可以理解民革中央的好意,希望10岁以下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但强扭的瓜不甜,即便完全不允许子女未满10岁的父母离婚,夫妻双方勉强在一起,感情却不和,对孩子的成长同样不好;或者,名义上不离婚,但实际却分开居住,各有各的生活,小孩跟着谁的问题要么争个没完没了,要么小孩没人管,双方都不尽责,基本的抚养和监护义务都没有尽到。这样的情况,对小孩的成长同样不是好事。
事实上,如果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那么对于非要离婚的父母来说,就只好闹上法庭。可让法院来裁决,难道就一定比协议离婚更好吗?因为报道择其重点,公众也确确实实对“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这一条,非常“感冒”,因此,大家对民革中央的提案理解,火力和焦点都集中在了这方面。而实际上,民革中央的提案包括对婚姻法修订的多方面建议,譬如: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前须让子女表达其真实的意愿。审慎办理离婚登记,设置离婚熟虑期等政策建议。这些建议,应该说都是很有价值的。
回到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问题上来,民革中央提案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降低子女未满10岁夫妻的离婚率,最大程度给予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庭。但正如上文所分析的,这样的做法不一定真的对小孩更好。也正是因为利弊权衡后,价值和意义未必能够实现,可行性也非常有限,因此,这样的政策建议多半是不可能实现的。两会作为一年一度的议政大事,代表委员应该也确实有权利畅所欲言,但媒体资源是有限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时间也有限。因此,代表委员的提案应该更具可实施性,才不至于浪费社会和媒体资源。
尽量给小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让小朋友们健康成长,是非常应该的,这是做父母的以及全社会的责任。做父母的能不离婚,尽量别离婚,作为一种建议是可以的,也是应该提倡和引导的。但如上文所述,如果上升为法律,具备强制性就不合适了。实际上,对于那些感情确实破裂必然会离婚,离婚也更合适的夫妻而言,让他们的小孩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的最好办法,莫过于加强对他们小孩权利的保护。对于离异家庭的小孩而言,保障其权益重点就是让其受监护,抚养权能够切实兑现。一方面处理好经济和感情上谁抚养的问题,同时给予其一个好的成长环境,包括落实父母另一方探视的权利,让小孩在父母离婚后依然感觉到亲生父母的关爱等。
应该说,现有的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法规还有改进的空间,同时法规执行还应该更好。每个国家都有子女未满10岁父母要离婚的问题,但如何处理好离婚后小孩的健康成长问题,有的国家却可以做得更好。我们应该做的就是,积极学习人家的优秀经验,从家庭和社会两方面给予离异家庭小孩更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