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工业园出台新规开启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为切实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近日,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台《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分别从工业项目供地前审核把关、供地中规范操作、供地后严格操作三个环节,正式开启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办法》要求,与工业项目签订《入园合同》前,分别由招商局、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分局结合各自职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入园条件、投资人是否具有投资实力、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是否达到环保指标、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办理征收和农转用手续等分别提出初审意见。由国土资源分局根据《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对项目用地规模进行核定。并专门成立工业项目用地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亩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进行最后审定。同时,要求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一次性规划、一次性供地,严禁分期供地,严禁虚假包装项目申报用地。
《办法》规定,工业项目用地的供应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后,由国土资源分局对工业项目拟用地地块的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情况和权属情况进行审核,由规划建设局出具拟供地块的红线图和规划指标。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由意向用地单位按规定参与竞买,最后确定竞得人,签订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法》还明确要求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绿地率不得超过2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50%。
《办法》规定,对工业项目投资额未达到入园合同约定总投资的25%或者已使用土地面积达到应建土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不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工业项目地面建筑物建设未达50%以上的,不得将土地进行抵押融资,并要求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所贷资金,只能用于该土地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工业用地要求转让,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并规定工业用地范围内为企业或标准厂房配套建设的非生产性附属设施及其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办法》要求招商、环保、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能定期组织对工业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对投资建设要求、条件、入园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进行验收,对未按要求进行建设和投资投产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规定,督促整改、收取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土地,并对整改不到位的用地单位,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抵押登记手续,不准申请新增土地。与此同时,为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对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提高建筑系数、增加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不需另行补缴土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