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民意
企业隐瞒能耗最高拟罚5万元
被监察单位隐瞒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逃避工业节能监察,最高可能被处5万元罚金。记者昨日获悉,《南昌市工业节能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月20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条例》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对工业领域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行为。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监察平台,对被监察单位用能行为进行监控。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重点用能单位要编制年度节能计划
《条例》提出,重点用能单位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其工业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编制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管理制度情况;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情况;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确定能源管理人员以及人员备案、培训情况。
同时,被监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监察:工业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对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现场监察的;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节能整改需要现场确认的等。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需要检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被监察单位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能源消耗指标进行检测。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节能监察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条例》指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监察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节能监察报告送达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被监察单位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限期整改情况等信息。
节能监察人员不得越权进行监察
违反《条例》规定,被监察单位隐瞒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逃避工业节能监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节能监察人员超越职权进行监察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的;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和行政处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记者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