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提高工伤伤残津贴 每人每月最高加280元

06.08.2015  10:09

8月5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根据相关规定,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今年江西将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其中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本次调整对象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分五个标准。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311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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